近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3年5月22日就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Lau Chi Yuen Joseph and Another一案件作出判決,對一間在香港交易所GEM市場上市的公司的兩位前執行董事分別判予於八年期和五年期的取消資格令。
經過七天的審訊,特委法官譚允芝資深大律師裁斷,被告一同涉及騙局,利用名義購買者收購目標公司後再以大幅提高的價格將目標公司轉賣給其任職的上市公司。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定被告對該上市公司業務及事務的營運手法存在侵吞、詐騙、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對上市公司的成員造成了不公平的損害。法院還認為,被告未就股東合理預期會得到的、與該上市公司的有關業務和事務資訊進行披露。
該判決就一些重大的監管準則提供了實際指引,包括(1)在相關資金轉移到並非由董事擔任董事或股東的第三方公司時,如何界定該董事已經凴其受託身份從中獲利的情況;以及(2)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14條提起的訴訟中,基於未能傳召證人和/或未能披露文件而做出不利推斷的情況。
本案中,
及代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作爲呈請人提出起訴。完整判決請參閱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