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由一名根據《放債人條例》 (MLO) 獲准從事借貸業務的放債人為追回已發放予某個人客戶的貸款而提起的訴訟中,有關MLO (特別是第 27(3) 及 (4) 條)框架下「串通」行為的定義的問題引發了討論。
本案對於法院如何處理持牌放債人向不熟悉運作的借款人提供貸款的相關案件具有重要意義,當中牽涉到中介人通過欺騙手段,以高利率為借款人獲取不必要的貸款。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 2023 年 6 月 9 日作出判決。黃國瑛法官裁定,中介人作出虛假陳述,以誘使年紀老邁的借款人訂立超出其償還能力之貸款。 法院考慮了 MLO 的立法原意及歷史背景,以及有關「串通」行為的相關案例,其中包括引入「參與同一把戲」作為判案準則的案件 「HKSAR v Wong Kwok Wai」[2013] 16 HKCFAR 191。法院審查相關證據之後得出結論,放債人確實知道中介人的存在,且「為了促成、談判或取得貸款或擔保或確保該款項得以償還,或與之有關或初步」與其「參與同一把戲」。因此,法院駁回放債人的申索,並批准被告提出的反訴觀點,宣佈該貸款協議無效。
本案中,
受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 (Cheung & Choy Solicitors & Notaries) 委托代理原告。受劉陳律師事務所委托,由法律援助署指派代理被告。完整判案書請參閱此處。